被告单位有两家,分别是厦门市XX公司和厦门市XX公司,这两家公司实际都由被告人汪XX经营管理,主要做酒类批发及零售。汪XX为了赚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了叶XX和章XX,在公司位于厦门市XX区鳌冠XX西XX二楼的地方,非法灌制、生产假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知名品牌的洋酒。
从20XX年开始,他们就干起了这勾当。他们把“马爹利”名仕酒液倒出来,灌进低价白兰地洋酒再塑封装瓶;或者把倒出的“马爹利”名仕酒液灌到“马爹利”蓝带空洋酒瓶里;还直接用低价白兰地洋酒灌到印有“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注册商标的空洋酒瓶里。汪XX负责决定生产假酒的品种和数量,提供场地、原料和工具,还通过两家公司卖假酒;叶XX帮忙买部分制假原料,负责灌制、塑封;章XX负责清洗回收的空酒瓶、割二维码,辅助叶XX工作。
根据他们记录工钱的账本,20XX年X月到20XX年1X月,他们灌制、生产了3840瓶假冒洋酒,价值人民币XXX元。20XX年1X月X日,他们在现场被抓,还查获了180瓶假冒洋酒和制假原料、工具。
这个案子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叶XX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章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害单位法国轩尼诗公司更是要求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当时,章XX的处境很糟糕,一旦罪名成立,面临的就是较长时间的牢狱之灾和高额罚金,他自己和家人都非常焦虑,感觉生活都没了希望。
我和同事接手这个案子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我们前后多次会见章X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卷宗一共有很多本,约几千页,我们一页一页仔细阅卷。还提交了多份文书,包括《辩护词》等,为章XX争取有利的判决。
我们的辩护意见核心逻辑是,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而且他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这些点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在法律量刑上,从犯和认罪悔罪态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关于章X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判决结果是,被告人汪XX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叶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和厦门市XX公司无罪。
对比章XX最初面临的可能是两年左右的刑期,实际最终判决的一年六个月刑期有了一定程度的减轻。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了章XX在犯罪中的角色和他的认罪悔罪态度,并在辩护中充分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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