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闵某找到律师时,满脸焦虑,只问自己是否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闵某主要经营票据和资金拆借业务,因借款方未如期还款,自身资金链出现约2.45亿元本金及2800余万元利息的缺口。为维持资金链,他采取“拆东补西”“借新还旧”方式拆借资金,却被侦查机关认为在明知无偿还能力时,隐瞒资金状况骗取资金填补债务窟窿,涉嫌合同诈骗罪。从法律规定来看,合同诈骗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闵某的情况存在认定上的争议。
胡雨薇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她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提出辩护意见,指出闵某所依据的银行解质押业务真实存在,并非虚构;闵某虽有“拆借还旧”行为,但一直在维持经营并部分偿还资金,并非恶意挥霍或逃匿;虽然部分资金用途偏离约定业务,但最终通过其他渠道向被害人进行了偿还;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违约原则上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应轻易上升为合同诈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胡律师也在这期间不断与检察机关沟通,强调自己的辩护观点。
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闵某不起诉。理由是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原本闵某面临着刑事追诉的风险,而在胡律师的辩护下,成功实现了无罪化处理,避免了刑事处罚。
结合北京办案经验,在处理这类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时,从证据视角来看,要注重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真实业务基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比如本案中,证明银行解质押业务真实存在的相关文件、闵某还款记录等。同时,对于资金用途的证据要进行细致分析,判断是否真的存在恶意骗取资金的情况。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要善于从证据中寻找突破口,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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