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苏州的卢某陷入了一场债权追索的困境。他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然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却遭遇了公司“空壳化”的难题,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此时,卢某找到了从2020年开始执业、在苏州颇具经验的吴天成律师,他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也是该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吴天成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卢某会见,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开始初步调取相关证据,着手梳理该公司的情况。
吴天成律师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挖掘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现该公司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于是,他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该法律规定明确,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关键证据的挖掘和法律依据的运用,为案件的突破奠定了基础。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吴天成律师凭借清晰的法律思路和充分的证据,在庭审前置程序中给被告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他向被告方明确指出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在这种压力下,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主动提出和解。吴天成律师积极与被告方进行沟通和谈判,为卢某争取最大的权益。
最终,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这一结果不仅使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也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清晰地揭示了一条重要的维权路径,即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可以依法刺破公司面纱,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同时,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能够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将看似“终局”的败局转化为破局的契机。此外,该案还提醒了股东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当公司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时,债权人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注重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审查,强调股东应全面履行出资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不应轻易放弃,而应积极寻找专业律师,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吴天成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经验,为同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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