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复盘一起王伟栋律师经手的案子,是关于员工追讨社保补缴和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案件的原告是黄XX,被告是XX物业(厦门)公司。
黄XX早在1988年7月就被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招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不过后来她因为犯盗窃罪,被原厦门市开元区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临近退休时,黄XX去社保中心打印保险费对账单,发现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期间,公司没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她可着急了,先是请求社保中心帮忙查询缴费状况,结果被告知找不到那段工龄。她又多次前往市政务中心、企业人事部、市人才市场监察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方,该跑的地方都跑遍了,该尝试的办法也都尝试了,可问题依旧没解决。
黄XX到处碰壁,心里别提多焦虑了。她先是去企业找人事部沟通,人事部以企业早已不存在为由不愿补缴;去监察中心投诉,监察中心说时间久远,让她自己补缴;再去投诉,又因已办理退休、处于养老账户状态被拒绝。她还拨打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按建议去XX区人力资源局申请复议,人力资源局要求补缴费用,她拿着凭证去公司协商,还是遭到拒绝。最后,黄XX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起诉XX物业(厦门)公司,要求公司替她补缴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还要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经济补偿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王伟栋律师接受XX物业(厦门)公司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这个案子。首先,王伟栋律师提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征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而且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仲裁。其次,从法律依据来看,黄XX已缴纳了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存在公司再替她补缴的基础,并且1988年至1992年期间,国家从未发布实施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公司不存在为黄XX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她更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从诉讼时效方面,根据《民法x则》的规定,黄XX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年普通诉讼时效,也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求不应得到保护。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黄XX自己已缴纳了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所以不存在公司再替她补缴的问题。而且她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黄XX负担。
黄XX最初满心期待能让公司补缴社保和支付经济补偿,四处奔走却毫无结果,而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全部诉求被驳回。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抓住了受案范围、法律依据和诉讼时效这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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