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主张董某通过打开免提的方式让诈骗分子与被害人通话,实施电信诈骗,致使被害人损失9823元,提交了相关通话记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认定董某构成诈骗罪。被告董某的初始困境于实施了诈骗行为且有证据证明,证据缺口于缺乏能证明其从轻处罚的有力证据。王正兵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层面切入,强调董某是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庭审中,律师与公诉机关就董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展开交锋,律师指出董某的行为系偶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检察院决定对董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蒋某非法经营香烟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617422元,构成非法经营罪,提交了销售记录、烟草鉴定报告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要求对蒋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蒋某的困境于非法经营数额巨大,证据缺口于难以证明其实际获利情况。王正兵律师从法律适用和事实层面抗辩,指出蒋某并非开店经营,更多是零卖,未真正获利,且蒋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双方就蒋某的经营模式和获利情况进行激烈交锋,律师通过详细的证据和分析,证明蒋某的实际获利远低于指控数额。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蒋某的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伍某盗窃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伍某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钱包,并取走现金3000元,构成盗窃罪,提交了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伍某有多次犯罪前科,这是其初始困境,证据方面基本无缺口。王正兵律师从量刑情节入手,强调伍某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赔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庭审中,就伍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律师与公诉机关进行了辩论,律师认为伍某虽有前科,但此次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最终法院鉴于伍某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判处伍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关注被告的特殊身份和情节,如学生、初犯、自首等,以此争取从轻处罚;二是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对被告有利的因素,如实际获利情况等;三是强调被告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通过积极赔偿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减轻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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