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少量销售减肥药案
案件背景
202X年X月,被告人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可能有不良反应,仍以260元卖了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减肥药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获谅解,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为其辩护。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李宏瑞律师强调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经审理查明,情况属实,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是否有法定从宽情节:律师指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法院认可了这一观点,认定被告人具有法定从宽情节。
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律师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法定条件。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案件二:大量销售减肥糖果案
案件背景
被告人明知“减肥压缩糖果”是三无产品且含毒有害成分,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销售。共购进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产品含西XX成分。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李宏瑞律师为其辩护。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是否有坦白情节:律师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及悔罪表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法院认为被告人悔罪态度明确,依据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
是否具备缓刑条件:律师指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具备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条件。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当事人如果想争取从轻处罚,首先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其次,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上缴非法获利、预缴罚金,展现悔罪态度。同时,初犯、偶犯在量刑时也会被考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从法律角度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结尾
这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在李宏瑞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当事人都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还参与过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正是因为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这类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信息,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使他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与法官充分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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