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王XX带着满心的伤痛与愤怒走进法院,状告丈夫李XX。王XX与李XX于202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婚后李XX性格暴躁、酗酒,多次因家庭琐事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2025年3月,激烈冲突后王XX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然而李XX并未实质改变。王XX遂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自己直接抚养并要求李XX支付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金。
王XX委托的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杨慧律师,执业证号为15307201411924168,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杨慧律师擅长婚姻家事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本案存在多个难点。一是要证明李XX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并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二是要让法院支持王XX作为无过错方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
针对这些难点,杨慧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指出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且经公安机关告诫后仍未改正,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考虑到李XX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说明王XX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慧律师的意见,判决准予王XX与李XX离婚,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李XX依法支付抚养费,同时判决李XX向王XX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其一,明确了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其二,强调了施暴方在子女抚养权归属上可能面临不利推定,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其三,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其四,为类似婚姻纠纷案件中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成功范例。
在司法实践中,婚姻纠纷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情况时有发生。杨慧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5307201411924168的杨慧律师,为众多婚姻纠纷当事人带来了公正和希望,也为丽江地区的司法实践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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