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某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正在审理。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赵X指使工作人员回收锅底残油加工成“回收油”用于火锅锅底销售,被告人熊X参与加工环节。当法官询问辩护意见时,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开始有条理地阐述。
该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量刑。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判处。许青山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在民商事、刑事领域有丰富经验。
接案后,许青山律师首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多次会见被告人赵X和熊X,掌握了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况。他整理了相关证据,突出赵X因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的情节。对于熊X,重点强调其从犯身份以及自首情节。
庭审中,许青山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建议。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许青山律师又投入到另一起民商事案件中。他仔细翻阅大量合同文书,从中寻找案件的关键线索,为新案件的辩护做着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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