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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油火锅案中的认罪认罚情节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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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3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许青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807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81511423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业、诚信、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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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生产销售食用油。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许青山律师,抓住被告人赵X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进行辩护。最终,赵X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熊X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回收油火锅案中的认罪认罚情节辩护

20XX年,在某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正在审理。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赵X指使工作人员回收锅底残油加工成“回收油”用于火锅锅底销售,被告人熊X参与加工环节。当法官询问辩护意见时,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开始有条理地阐述。

该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量刑。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判处。许青山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在民商事刑事领域有丰富经验。

接案后,许青山律师首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多次会见被告人赵X和熊X,掌握了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况。他整理了相关证据,突出赵X因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的情节。对于熊X,重点强调其从犯身份以及自首情节

庭审中,许青山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建议。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许青山律师又投入到另一起民商事案件中。他仔细翻阅大量合同文书,从中寻找案件的关键线索,为新案件的辩护做着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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