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和长期异地沟通不足,夫妻矛盾不断激化。原告分别在2024年和2025年两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满两年。2026年4月,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婚生子抚养权、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分割七处房产及共同债务、承担诉讼费与律师费等多项诉求。
朱邺律师在执业的第8年遇到了此案。被告女方起初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于是委托朱邺律师代理应诉。朱邺律师接收案件后,全面梳理了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共同财产购置、债务形成等事实,仔细核对了七处房产产权登记、贷款合同、公积金与养老保险账户明细等关键证据。结合原告多次起诉、长期分居的客观情况,朱邺律师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是最优解。
在梳理证据链时,朱邺律师发现涉案房产多达七处,涵盖住宅、商铺,同时涉及房贷、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多项财产与债务分割,情况十分复杂。庭审中,朱邺律师围绕子女最佳利益、财产公平分割、债务合理承担核心要点,与对方及法院多次沟通协商。他长期认为,在婚姻纠纷中,准确把握财产权属和债务承担规则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独立承担医疗费、教育费至子女学业完成;两套昆明市XX住宅归男方所有,剩余房贷由男方清偿,女方配合办理过户;昆明市XX商铺、三套度假区住宅、曲靖市区住宅归被告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夫妻共同贷款由男方负责清偿;男方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归男方所有,男方分期向女方支付财产补偿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圆满解决。
长期处理婚姻家事纠纷的观察是,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和债务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在面临离婚纠纷时,应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减少对双方和子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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