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案件中的判决结果。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唐蓝青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展开的一场精彩法律攻防。
唐蓝青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他理论基础扎实。此次案件中,接案之初,唐蓝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初步判断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的权利,但要获得胜诉,关键在于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证据收集过程困难重重。唐蓝青需要证明物业公司在车辆面临被水淹危险时未履行通知义务,以及排水设备是否合格、能否应对抗洪排水等情况。他多次前往小区地下车库查勘现场,收集物业公司购买潜水泵及其配套材料的凭证,询问车主关于物业公司通知情况等信息。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他努力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为庭审做准备。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大小。对方辩称地下停车场排水设备配套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且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提醒义务。唐蓝青则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X》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指出物业公司仅通过微信通知业主,对未加入微信群的业主通知不及时,在物业管理服务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扭转局面的关键环节,唐蓝青通过详细阐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结合收集到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对方观点。他指出,虽然小区经过五方验收,但不能免除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的责任,且物业公司未单独与业主签订《保管合同》,不能以此减轻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认可了唐蓝青的观点,维持一审判决,为当事人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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