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XX公司陷入一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困境。早在2009年,该公司与天津市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承建被告分包的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完工并于2010年结算后,被告却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实习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李超律师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345200,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思维缜密,擅长从复杂的案件中捕捉关键线索,制定有效的代理策略。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提出了两项核心抗辩。一是“主体不适格”,声称合同系与案外人公司签订;二是“诉讼时效已过”,主张原告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面对这些难题,李超律师迅速展开针对性工作。针对“主体不适格”抗辩,他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刘XX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成功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诉讼时效已过”抗辩,他系统梳理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与支付价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x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李超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以72,473.3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企业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主体信息和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纠纷。在遇到欠款问题时,要及时采取催讨措施,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当面临诉讼时,要积极应对被告的抗辩,通过合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于类似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计算和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关键要点,需要专业律师的精准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李超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精湛的诉讼技巧,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345200的他,以专业和诚信为当事人守护着公平正义,为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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