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一场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之诉正在进行。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执行陷入僵局,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是其原配偶,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和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这种“交警视角+律师专业”的背景,让她在处理案件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在面对这个案件时,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对工商档案等材料的细致分析,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线索。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菲娅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准确找到了适用的法律条文,为案件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庭审中应对自如,即使对方未到庭,也能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何菲娅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清晰的逻辑和严谨的论证,最终说服了法院。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何菲娅律师用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的丰富经验,以及对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的能力,在这个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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