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关于婚前房产共有纠纷的二审正在激烈进行。上诉人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新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缴纳房屋贷款的事实。坐在被上诉人席上的吕泽宇律师,神情专注,准备对这些新证据展开有力质证。
这起案件中,上诉人主张案涉房产系双方共有财产,称自己支付了首付款,其父支付了剩余房款,虽房产以被上诉人名义签订合同并登记为单独所有,但因自身当时为失信人等原因。而被上诉人则认为该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吕泽宇律师2021年取得律师证成为执业律师,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擅长处理各类民事争议等案件。
一审阶段,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案件证据。他重点举证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首付款收据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同时,指出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无法证明用于支付房贷,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固定收入,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基层人民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阶段,面对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吕泽宇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指出电子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无原始载体对应,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未标注,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他还补充提交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证明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进一步佐证还贷与上诉人无关。
二审审理时,吕泽宇律师结合一审证据及二审质证意见,围绕案涉房产的婚前属性、产权登记效力、上诉人举证不能等核心要点展开辩论。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吕泽宇律师在整理案件资料时,将每一个关键证据和质证要点都详细记录下来。在之后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他这种严谨的证据梳理习惯,帮助他快速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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