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判决。自2015年起,单某某在自家雇佣员工进行炒面加工生产,为使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每天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51万元,并建议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指控成立,单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在这关键时刻,单某某委托了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其辩护。刘刚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413201210374193,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还获得了宿州市律师协会“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律图“精英律师”等荣誉。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存在诸多难点。其一,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看似清晰,但背后涉及复杂的财务往来,包括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包含购买食用油款项及偿还借贷的款项,需要准确区分;其二,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依靠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难以精准确定;其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根据购进量推算产出量。
刘刚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他仔细审查每一笔财务往来,依据证据规则,指出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中包含其他费用,此部分金额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同时,强调对于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缺乏客观证据,不能仅依据被告人供述认定。最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提醒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需严谨、客观,不能仅凭单一证据或简单推算;其次,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思路,即从财务证据和证据链的完整性入手,寻找突破点;再者,强调了专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能够通过专业的审查和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后,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像单某某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涉案金额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刘刚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人单某某成功减少了涉案金额认定,降低了刑期。执业证号为13413201210374193的刘刚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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