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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的合同与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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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4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81525192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处理事务及时,不拖延,办事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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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一审判决村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向村民支付征地款及青苗补偿费。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刘昊东律师作为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补充提交承包合同等证据,审查安置方案。二审法院变更判决,支持征地补偿款,驳回青苗补偿诉求。
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的合同与方案审查

2022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承包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二审正在进行。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东律师,面对被上诉人陈XX要求按8亩土地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的诉求,沉着应对。

刘昊东律师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本科,目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在职研究生,主要处理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案件。此次他接手的这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是否正确。一审法院认为村委会承认陈XX主张的事实,支持了陈XX的诉讼请求

刘昊东律师接案后,进行了细致的工作。他补充提交了两组关键证据,一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用以证明陈XX虽是家庭成员,但二轮土地承包时无多余土地分配给他,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二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证明陈XX作为户主已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其称的另一份确认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协议无村委会盖章,属无效协议。

二审中,法院综合认定证据。从案件事实来看,1998年陈XX父亲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陈XX作为家庭成员应享有土地承包份额。村委会依法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明确了不同情况的分配标准,但村委会未能举证证明“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变更判决村委会支付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驳回青苗补偿诉求。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刘昊东律师在后续类似案件中,更加注重对土地承包合同、安置方案等文件的审查和研究。在另一起涉及农村土地权益纠纷案件中,他提前对相关文件进行详细梳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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