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在福建厦门审理。被告是一起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在项目中向供应商采购了货物,但货款一直没付。供应商起诉了作为分包人的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供应商的理由是,实际施工人是代理被告采购货物的,构成表见代理。
供应商提出这个诉求时,被告的处境很糟糕。一旦表见代理成立,被告就得承担这笔货款,这会给被告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而且被告本身并没有参与货物采购的具体事宜,却要莫名背上债务,实在是冤枉。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案件开始后,就找到了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当时被告及其家属十分焦虑,担心要承担巨额货款。
王伟栋律师介入后,做了不少工作。首先,他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目的是为了查明事实。在庭审时,他还当庭提出,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如果法院认为原告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就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
在准备证据和辩论观点方面,律师下了很大功夫。他仔细研究采购聊天记录,从中发现原告是主动添加第三人的,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都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事宜。而且,律师还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还要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在这个案子里,第三人未向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未表明自己是被告的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而达成案涉混凝土交易,事后也未经过被告追认,所以原告清楚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
此外,律师还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作为参考。
关键策略点
王伟栋律师辩护意见的核心逻辑在于,从采购聊天记录和法律规定两方面入手,否定表见代理的成立。采购聊天记录能直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往来,被告并未参与其中。而法律规定明确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本案不符合这些要件。这个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项目施工人的采购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律师的观点直接针对这个焦点进行反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王伟栋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同类案件的具体数据,但从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可以推测,他在处理这类民商事案件方面有一定的积累。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关于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辩护意见。庭后与法官沟通了解到,如果没有提供多份最高院以及省高院的判决,法官本来倾向于认为由被告承担责任。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件胜诉。被告原本担心要承担巨额货款,现在不用承担了,这与最初的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律师精准追加第三人,从证据和法律规定两方面否定表见代理,还提供了最高院判例扭转法官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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