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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登记车主,交通事故案成功实现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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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9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傲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2751402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执业理念: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 个人简介:龚傲冬律师现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近六年以来处理过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客户创造价值、弥补损失,深受客户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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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7月28日,雷X驾驶登记在雷X某名下的摩托车发生事故致徐X死亡。徐X家属起诉要求五被告赔偿115万,主张雷X某承担连带责任。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龚傲冬律师代理雷X某,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雷X某的诉求,雷X某成功免责。
代理登记车主,交通事故案成功实现零赔偿

在襄阳的一起交通事故中,登记车主雷X某陷入了一场赔偿纠纷。死者徐X的家属将雷X某等列为被告,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雷X某感到十分焦虑,他深知自己虽为登记车主,但实际对车辆并无控制和使用,不应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责任。于是,他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百余件,深耕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他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逻辑著称,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

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核心争议之一是登记车主是否应对驾驶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雷X某作为登记车主,应与驾驶人雷X共同赔偿。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及相关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规定,提出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原则。雷X某虽为登记车主,但车辆的实际控制、使用、收益权均为雷X,雷X某未实际支配车辆运行,亦未从此次运行中获取利益,且无证据证明雷X某存在知道或应知道车辆存在缺陷、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等法定过错情形。

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龚傲冬律师指出死者母亲赵X已领取湖北省养老保险金,有一定生活来源,且育有多名子女,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要求雷X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雷X某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成功免责。

龚傲冬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定位责任主体,厘清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关系,援引过错责任原则,成功论证雷X某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有效抗辩被扶养人费用,使原告主张的17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全被驳回;降低了诉讼风险,避免雷X某被卷入长期执行及信用惩戒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专业代理,成功为登记车主雷X某实现“零赔偿”,充分体现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精准划分责任主体、严格审查赔偿项目及证据的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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