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合同诈骗指控下,嫌疑人终获不起诉结果

合同诈骗指控下,嫌疑人终获不起诉结果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2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十六年执业经验——他擅于在刑事侦查中捕捉辩点
合同诈骗指控下,嫌疑人终获不起诉结果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其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离开工地,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及其家属陷入了巨大的困境,面对刑事指控,未来一片迷茫。

在这关键时刻,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他接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阅卷,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同时,他会见了张某,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这些工作,李鉴春律师细致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摆脱了刑事追诉,避免了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化解了危机。在日常工作中,李鉴春律师也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着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站地图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