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称,被告因采购工业防腐涂料,第三人与被告周X就供货达成协议后,第三人陆续供货,货款达742575元,被告仅支付29万余元,尚欠452575元。后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催款无果后诉至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此案件由河南郑州韩蕊律师代理,韩蕊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于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在案件初期,面对被告东XX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减免损失的辩称,韩蕊律师曾有过基层法院刑庭工作的经历,使其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她仔细审查了供货合同、货物交付凭证以及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通过梳理合同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厘清合同效力奠定基础。同时,她与原告及第三人深入沟通,收集了能够证明货物质量合格的关键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质量抗辩。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被告周X辩称其系公司员工,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这一情况,韩蕊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准确判断出周X行为的性质。她从公司的授权文件、周X的工作记录等方面入手,锁定了周X的行为确实属于职务行为这一事实,从而为法院认定周X不承担个人责任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计算原告的损失方面,韩蕊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计算出被告应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数额。她将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过程清晰地呈现给法庭,使得原告的诉求能够得到合理的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东XX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款事实清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判决被告东XX支付原告货款452575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周X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个人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韩蕊律师秉持“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作为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以及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口碑,其专业能力也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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