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投资者唐X(化名)信赖某上市公司“中某XX”公开披露的信息,购入了该公司股票。后来发现,这家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唐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遭受了投资损失。唐X接到损失通知时,整个人都懵了,这些钱是他辛苦积攒的,就这么打了水漂,他整日愁眉苦脸,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他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其团队,将“中某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090.56元。
被告“中某XX”公司可不乐意赔偿,辩称原告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较弱,拒绝赔偿。这让唐X更加焦虑,他担心自己的钱要不回来了。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起来。他们发现这起案件属于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便依托上海金融法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20XX)沪XX民初xxx号、(20XX)沪民终xxx号),确定了本案的核心争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
徐晓律师积极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投资者唐X的全部历史交易数据。他一次次地和法官沟通,强调这些交易数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之后,徐晓律师还推动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上海某大学中国XX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进行科学、独立的核定。在这个过程中,徐晓律师仔细研究每一份交易数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就怕遗漏关键信息。
上海金融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0月28日)至揭露日(2016年4月16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中某XX”股票,其产生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全部投资损失共计4,090.56元。
唐X原本担心一分钱都拿不回来,没想到最后能全额获赔,他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获得过2022年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等荣誉。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类复杂案件中,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投资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就是徐晓律师对每一份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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