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4日晚,昆明市XXXXX夜市门前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赵X站在路边,没想到一辆小型轿车突然撞来,不仅撞坏了护栏、路边停放的车辆,还让他身受重伤。肇事司机曾X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这让原本就受伤的赵X陷入了更加艰难的境地。事故发生后,赵X被紧急送往云南新新华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他的伤情十分严重。
在这起案件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为曾X提供了法律服务。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工伤(工亡)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他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赵X与曾X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判定被告曾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1905.92元,即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曾X对此判决不服,于2018年9月19日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满林强律师在上诉中提出,曾X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并未收到商业三者险保单,也没有工作人员说明过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免除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和举证责任在于保险人。本案中,保险人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交通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属无效条款。同时,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需要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没有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将保险条款进行过有效送达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在投保人曾X否认收到保险条款文本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X120000元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曾X赔偿赵X131905.92元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部分,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赵X损失人民币131905.92元。满林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代理逻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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