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彩霞律师先看案情:协议效力成争议焦点
举证环节,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就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展开交锋。原告代理律师于彩霞向法庭提交了2025年1月7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B委托原告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还提交了2025年5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被告B,被告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证据整齐地摆放在原告席前的桌子上。被告B则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是倒签日期,实际股权是为其父C代持。被告律师将相关说明材料放在自己面前,向法庭陈述观点。法官认真查看双方提交的证据,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
质证环节:律师强调签名真实性
质证环节,于彩霞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回应。她指出,虽然被告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被告已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足以印证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于彩霞边说边拿起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向法庭展示。被告律师则坚称协议伪造,试图从协议签订时间等方面寻找漏洞进行反驳。法官仔细聆听双方观点,询问于彩霞关于协议实际履行的具体细节,于彩霞详细作答,法官点头表示理解。
法庭辩论阶段:反驳“协议伪造”抗辩
法庭辩论阶段,于彩霞进一步强调协议的有效性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她指出,双方签订协议后的一系列行为,如被告知晓并认可股权代持情况,以及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都表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于彩霞慷慨陈词,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被告律师则继续强调股权代持的实际情况与协议不符,试图说服法庭支持被告的主张。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辩论,不时对双方观点进行总结和询问,以确保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变更登记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被告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原告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B名下,驳回原告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法官宣读判决时,于彩霞微微点头,原告A脸上露出欣慰的神情。被告B及其律师则表情凝重。至此,这起股权代持关系中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纠纷落下帷幕,于彩霞律师成功为名义股东解除了代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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