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这是李建鹏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这一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年,甲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深知当事人渴望改判的急切心情,迅速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指出罪名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还提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等辩护意见。在二审庭审中,他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论证和辩护,最终成功推动二审法院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某的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实现了二审重大改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面对支付39万换投标退出,被控串通投标罪的案件时,李建鹏律师再次以此为指引。甲某被公诉机关认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核心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辩护意见,虽甲某仍被定罪,但在量刑上争取到了最轻处罚,仅被判处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
李建鹏律师始终将当事人的需求放在首位,无论是面对复杂的罪名定性问题,还是证据链的分析,他都以专业和专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就像他践行的那样,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用实际行动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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