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西安当地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的处理习惯,若能证明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等情况,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调查和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此时,王彦栋律师所在的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委托。
王彦栋律师作为擅长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领域的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行动。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随后,他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执行案件之余,王彦栋律师在公司治理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能为企业在公司运营和治理方面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