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当下,企业面临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指控时,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商标权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整体视觉效果”如何判断,这些法律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正常经营。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知识产权案件中为企业成功维权,给出了实战结论。
:商标权纠纷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在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商标权。百公司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原告南通XX公司(以下简称“睿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睿公司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以下简称“XX厂”)生产、销售,并由另一被告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其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律师破局策略
在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XX公司的代理律师王丹提出核心答辩意见。首先,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其次,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其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最后,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答辩意见。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处于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二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已认定不侵权的前提下,XX厂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商标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作为开发商,其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XX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多年,且无证据证明业主购买房产时知晓侵权事宜,若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将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最终,法院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驳回百公司其他抗辩。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为坐垫,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当庭勘验比对,二者在整体轮廓上虽有一定相似性,但在坐垫前端中部的设计上存在显著区别,该前端中部的凸起与凹陷之差异,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导致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无需考虑商标侵权问题,以及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缺乏正确理解。商标权纠纷案确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包工包料工程中,若能证明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即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则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区别于现有设计、且处于正常使用中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的设计特征,在比对中具有更高的权重。
这对用人单位而言,要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避免因疏忽导致侵权纠纷。对劳动者来说,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工作中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王丹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精准的证据组织、深入的法律定性和有效的庭审策略,为企业成功维权,避免了企业的巨额经济损失和潜在诉讼风险,彰显了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王丹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业保驾护航,让企业在面对侵权指控时能够从容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王丹律师的专业服务将为更多企业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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