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向原告装饰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XXX元,并按一年期LPR支付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全部驳回被告提出的工期延误经营损失、租金损失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这份文书背后,是岳凌宇律师在案件中的一系列专业操作。接受原告装饰公司委托后,岳凌宇律师第一时间梳理装修合同、验收单、微信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工程增项确认等核心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这些证据固定了工程已完工验收、被告拖欠工程款的基础事实。
针对被告抗辩已付工程款金额不实、工期延误索赔两大核心问题,岳凌宇律师明确案件关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须转入公司账户,转至第三方个人视为无效付款,这符合合同自治原则,是《民法典》中合同相对性的体现;施工中存在设计变更、增项、行政责令整改、不可抗力等工期顺延事由,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延误责任不在原告。
庭审中,岳凌宇律师重点阐述,被告转至第三方的款项无委托授权,依合同不得抵扣,这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合理抗辩;原告实际完工并交付钥匙,验收签字迟延系被告原因;设计变更、行政整改、台风等因素导致工期顺延,原告无违约。同时反驳被告工期损失主张,指出其无证据证明延误与原告存在因果关系,这是遵循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办案过程中,岳凌宇律师同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相关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此举保障了后续判决可执行,降低了原告回款风险。最终,在岳凌宇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实现原告全额回款诉求,成功否定被告无理反诉,最大限度维护了施工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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