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时,注重证据对劳动关系、工伤事实、工资标准等方面的证明力。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强调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会依据社保缴纳情况、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明确用人单位与社保基金的支付责任。
曾有一位环卫车司机,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司机工作时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6月13日,司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已为其缴纳社保,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司机委托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的梁广宇律师代理此案。按照广州劳动仲裁的证据要求,梁广宇律师需指导司机梳理关键证据以明确诉求。
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司机梳理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据。明确仲裁请求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审理中,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专注劳动纠纷领域的律师,梁广宇强调公司需协助司机申领基金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且因未在法定期间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司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处理劳动纠纷之余,梁广宇律师在工伤索赔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此类案件表明,不同地区在劳动纠纷处理上的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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