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珠海,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HX某(加拿大公民)、都X(中国公民)就某新能源材料科技公司的股权回购事宜产生了合同纠纷。某基金因不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基金认为HX某、都X存在将专利/著作权置于目标公司体外违反竞业禁止未实质性履职等情况,触发了《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要求二人连带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25%股权,对应回购款3129万余元及违约金,还要求他们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HX某、都X在面临这一困境时,委托了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的赵睿韬律师为其应诉。
赵睿韬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律师)专业,自2022年执业以来,凭借以法为基,以理为据,以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处理过众多大型案件。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还是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侯衍涛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此次接受委托后,他围绕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这一核心思路,从事实梳理、法律适用、证据反驳三方面展开了细致的代理工作。
在事实层面,赵睿韬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分析。针对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未实质性履职等理由,他指出这些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并否定。都X与目标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目标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支付报酬,都X实际参与了技术报告编制、对外交流、股东会协商等工作;HX某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也参与了调试会议、厂房接待等经营管理活动。对于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赵睿韬律师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分析,指出仅凭作者单位非目标公司,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相关协议,因为文章属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都X排序靠后且未利用目标公司资源。在此过程中,赵睿韬律师多次前往相关单位查阅资料,累计查阅资料数十份。
在法律层面,赵睿韬律师明确了回购条件的严格认定标准。依据《补充协议》,股权回购需满足特定情形且达到影响投资协议履行的程度。他强调HX某仍为控股股东,都X全职履职,不符合回购前提。针对竞业禁止争议,他指出被上诉人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兼职属科研人员履行社会责任的常规做法,与目标公司无竞争关系,未违反协议条款。赵睿韬律师还多次与法官沟通,阐述法律观点,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在程序层面,赵睿韬律师反驳了重复起诉与恶意诉讼。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指出本案与前诉当事人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被上诉人未违约事实可直接援引。他还指出某基金多次就同一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该行为导致目标公司账户被查封、声誉受损,违背产业第一政策导向。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睿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无充分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未违反竞业禁止及实质性履职义务,某基金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HX某、都X胜诉,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万余元。赵睿韬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辩护能力,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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