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建材及设备供应商,从2019年7月开始,就给广西桂林至柳城高速古毫隧道项目供应施工材料及设备。这个项目是被告XX(劳务公司)和被告B(自然人)合伙承包施工的,被告C是项目现场人员。
原告一直供货到2019年12月,双方第一次对账,确认欠付货款二十八万余元。之后继续供货,到2020年9月再次汇总对账,各方共同确认累计欠付货款377945元,被告XX在对账单上盖了章,被告B和被告C也都签了字。
可对账之后,各被告却以项目资金未到位、款项未拨付为由,一直拖欠货款。原告多次催收都没结果,这可把原告急坏了,这么一大笔钱要不回来,公司资金周转都成问题了。没办法,原告只好委托吴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377945元,还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审理的时候,被告C辩解说自己只是公司员工,签字是职务行为,不该承担付款责任。而被告XX和被告B呢,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就这么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吴震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提交了销货清单、两次对账函、项目对账单等完整的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欠款金额也是真实明确的。
吴震律师在处理这个案子时,做了不少工作。他仔细研究了项目承包模式、对账单签字盖章情况,精准识别出责任主体。在构建证据方面,他通过销货清单、对账函、项目对账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哪怕有两名被告不到庭,也能让法院直接据此认定欠款事实。而且,他依法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还在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XX、被告B为共同欠款人,判决他们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37794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都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原本担心这钱要不回来,或者只能要回一部分,现在不仅全额追回了货款,还拿到了利息,这结果和最初的担忧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吴震律师通过两次对账记录、项目名称、人员签字、公司盖章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成功将责任锁定在了劳务公司及实际合伙人身上,既避免了错告无关人员,又确保真正的欠款主体无法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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