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张居宽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且专业能力出众的法律从业者。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张居宽律师已在法律界深耕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上千件,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本科学历为他的法律专业知识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颇有建树。
在生命权纠纷案中,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三原告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659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张居宽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积极投入案件。法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居宽律师配合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核实案涉道路相关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被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虽然未完全达到原告的诉求,但张居宽律师的专业代理为原告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维护了原告的部分权益。
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然而,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尽管结果不尽如人意,但张居宽律师在案件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尽力为原告争取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面临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激烈的争议。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第三人赵X主张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张居宽律师凭借自己在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张居宽律师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的财产损失。
张居宽律师不仅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专业能力,他还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任省财税委委员,能够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结合,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他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凭借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张居宽律师将继续为当事人解决更多的法律难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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