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XX公司,被告分别是山东XX公司和北京XX公司。XX公司享有第204XXXX9095号“酷XXXXXX”注册商标权,20XX年X月至XX月间,在某网站搜索“酷XXXXXX”,会出现山东XX公司的网站推广链接,而北京XX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为山东XX公司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宣传推广服务。这一行为导致XX公司客户大量流失,XX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山东XX公司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XX公司停止为山东XX公司提供涉案推广服务,同时山东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
接到起诉书时,XX公司的负责人心急如焚。公司辛苦经营的商标被侵权,客户大量流失,这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公司账户也因为这场纠纷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XX公司找到了彭艳军律师。彭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工作。他多次会见XX公司的负责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会见过程中,XX公司的负责人情绪激动,向彭律师倾诉了公司所面临的困境。彭律师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认真记录有用的信息。
彭律师还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包括XX公司和被告公司的相关资料、公证书等,阅卷页数达数百页。在阅卷过程中,彭律师发现了一些关键信息,比如山东XX公司在后台设置“酷XXXXXX”关键词以及在链接中使用“酷XXXXXX”的行为,与XX公司的商标存在紧密关联。
彭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在《代理词》中,彭律师指出,山东XX公司在后台将“酷XXXXXX”设置为关键词且在其网站链接中使用“酷XXXXXX”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XX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形,侵害了XX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北京XX公司对山东XX公司设定并使用“酷XXXXXX”这一关键词的行为除提供技术服务之外,并无更高程度的参与,仅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注意义务。且在收到起诉状后,北京XX公司已删除涉案链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决山东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XX公司原本担心可能无法获得赔偿,甚至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但实际结果是获得了一定的赔偿,这让XX公司松了一口气。
彭艳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众多,不仅在商标权纠纷领域表现出色,在继承案件、离婚案件、房产纠纷等领域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这起案件的胜诉,靠的是彭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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