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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仙凤律师为刘X故意伤害案协调,助当事人达成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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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6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许仙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2014119330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55045836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许仙凤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从业以来主要经办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债务债权、婚姻家庭、政府企业顾问等法律事务。尤其擅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务债权等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诉讼方面,每年经办案件1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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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4月,刘X在疫情防控争执中致魏X轻伤二级。案发后刘X委托许仙凤律师,律师为其说明责任关系,刘X认识到错误,表达歉意并愿配合。经律师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检察院决定对刘X不起诉。
许仙凤律师为刘X故意伤害案协调,助当事人达成理想结果

许仙凤律师是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拥有超过11年的执业经验。她执业领域广泛,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表现出色,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其中刑事和婚姻家庭领域相关案件1000余件,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70%。

在刘X故意伤害案中,2022年4月,在临沂市兰山区某社区门前,刘X进行疫情防控时与进入社区的魏X发生争执,双方撕扯中,刘X用喊话喇叭殴打魏X头部,致其头部创口,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刘X委托许仙凤律师代理案件。许仙凤律师为刘X详细说明责任关系,给予专业法律意见,刘X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希望律师从中协调,并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歉意,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相关事项。经过许仙凤律师的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检察院认为刘X实施了相关行为,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刘X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

牟X非法经营案中,2023年6月5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牟X涉嫌非法经营罪。检察院于2023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7月26日补查重报;2023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9月10日补查重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自2021年9月份至12月份,李某伙同曹某在山东省牟X处多次购买笑气,涉案价值4余万元。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牟X销售笑气的金额未能查清,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牟X不起诉。

孙X故意伤害案里,2021年6月,被告人孙X与被害人刘X均租住于临沂市罗庄区李X家中。刘X酒后回到租处,因未带钥匙,孙X为其开门,刘X误认为孙X插着门不让其进入,便辱骂孙X并拿马扎欲砸孙X,孙X躲开后用拳头打了刘X一拳,房东李X、赵X上前将二人拉开。刘X继续辱骂孙X,并拿水果刀欲捅孙X,被李X、赵X制止后带回自己房间。孙X见刘X拿刀,便回房间拨打110报警,后在院内等待公安机关出警。房东李X、赵X在刘X房间内劝导刘X,后刘X提出上厕所,在院内见到孙X,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刘X用拳头打了孙X一拳,致使孙X脸部流血,二人厮打在一起,刘X摔倒在地,孙X坐在刘X身上对其脸部实施了殴打,后刘X因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公安局所出鉴定报告,刘X系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孙X赔偿各项损失9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孙X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孙X不服一审判决,找到许仙凤律师委托代理此案件的上诉程序。许仙凤律师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沟通,搜集到事发经过的情况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X有谩骂及欲伤害孙X的行为,但均被他人制止且暴力程度相对较轻,对孙X造成的不法侵害、强度及危害程度尚未达到采取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许仙凤律师辩护指出,刘X酒后无故对孙X实施滋扰,对于本案的发生及冲突升级具有重大过错,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可予以考虑。被告人孙X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综合现有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刘X亲属的经济损失为46908.7元,因被害人刘X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责任的划分,上述损失应由孙X按照60%的赔偿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145.22元。刘X家属所诉超出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贺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中,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建立“焊烙铁技术交流群”的QQ群,用于发布改装、出售可获取持卡人银行卡密码、卡号等信息的POS机和模块等信息,并通过淘宝店铺“陆哥的杂货铺”、“陆哥售后新群”以1500元至3700元每台的价格销售改装的POS机五十余台,以500元至1000元每套的价格销售可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芯片模块一百余套,所得赃款被李X、贺X自肥,被告人贺X负责对外销售的发货和购买配件的收取,被告人李X负责通过网络教授改装方法。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贺X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李X、贺X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生产销售违禁物品等活动的通讯群组,其行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贺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许仙凤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个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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