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常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即便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句简单的话语,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再次成为李鉴春律师行动的指南。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等,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从中获利4000元。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劝导万X认罪认罚,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李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律师用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也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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