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律师从2012年开始在安徽宿州执业,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同时担任该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2021年,他遇到了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单某某自2015年起在自家雇佣员工加工炒面,生产时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目的是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单某某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认可指控罪名,在此情况下,其家属委托了刘刚律师为单某某辩护。刘刚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单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开始调取相关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刘刚律师发现了诸多影响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证据。他仔细查阅了单某某与面粉供应商赵XX的交易记录,发现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中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些金额应当从指控的涉案金额中扣除。同时,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并且,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购进面粉量来推算炒面的销售额。刘刚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法律规定,认定犯罪事实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而在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51万元的涉案金额。
在案件审理的关键节点,刘刚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涉案金额为51万元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他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阐述了单某某向赵XX汇款的组成情况,以及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和面粉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的走向,引起了法院对涉案金额认定的重视。法院开始重新审查证据,不再仅仅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来认定涉案金额。
最终,2021年8月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涉案金额降到了五十万元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一判决结果意义重大,首先,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其次,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的过重量刑。再者,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提醒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对涉案金额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最后,也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在法律框架内准确认定责任和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裁判趋势越来越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法院在认定涉案金额时会更加谨慎,不会仅仅依据单一证据或简单推算来确定。这要求公诉机关在指控时要提供完整、准确的证据链,同时也为辩护律师提供了从证据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空间。对于此类案件,关键在于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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