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B】和【被告C】原本是夫妻关系,后来离了婚。他们因为生意资金周转,分两次向【原告A】借了共计3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房屋抵押协议,约定月息2万元,借款期限到20XX年X月XX日。二被告用名下房屋做抵押,还办理了抵押登记。
然而,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既没偿还本金,从20XX年X月起还停止支付利息。【原告A】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
后来,【原告A】委托了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且有权就抵押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被告B】经传票传唤都没到庭应诉。
魏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全面核查借款协议、转账凭证、抵押登记证明等核心证据,光是这些证据材料,就看了好多遍,确保借贷关系及抵押权设立的合法性、有效性。
在庭审中,魏律师明确主张“借款本金+利息+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完整诉求。一方面依据借款协议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面援引《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强调抵押权已依法登记,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债权实现提供双重保障。
针对双方约定的月息2万元,魏律师精准核算年利率为7.92%,确认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还明确了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避免因利息约定不清晰导致诉求无法全额支持,保障委托人的利息权益最大化。
面对【被告B】未到庭应诉的情况,魏律师向法院提交二被告的结婚证、离婚登记信息,证明案涉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C】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和清晰的法律论证,确保法院在部分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及责任主体。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合法有效,【原告A】已按约定履行出借义务,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判决二被告向【原告A】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利息16万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7.9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原告A】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开始,【原告A】担心这300万本金和利息都要不回来,每天焦虑不安。但在魏律师的努力下,不仅本金得到了偿还,利息也有了保障,还能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魏律师对证据的全面核查和精准的法律论证,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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