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迅速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和时间节点。他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李鉴春律师精准辨析,指出张某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认为这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面对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李鉴春律师依旧贯彻着这一理念。2022年,万X为获利提供多张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众多,查实犯罪资金达90955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初犯身份。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审查批捕阶段,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万X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全面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面对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李鉴春律师再次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全面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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