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在XXXX年XX月X日入职了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承接的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做电焊工。当时双方约定工资380元/天,不过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他交社保。
到了XXXX年XX月XX日,周XX工作的时候受了伤。公司只是付了部分医疗费,也没给他申报工伤。周XX没办法,只能起诉,请求确认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他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那边的态度很明确,他们辩称周XX是临时雇佣的临时工,和公司不存在从属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对于周XX来说。要是没办法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可就都没希望了,他受伤之后本来就没法正常工作,没有赔偿,生活要陷入困境。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就知道这案子的核心难题是啥了。公司拒不承认劳动关系,想用“临时雇佣”这个理由来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难题,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
陈步青律师先指导周XX全面梳理证据。经过一番努力,找到了能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还有显示公司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以及公司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这些证据都是零散的,但是陈步青律师把它们巧妙地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这儿能看出,工资是公司发的,工作内容是公司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也由公司享有,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开庭的时候,公司的代理人坚持说周XX只是“临时雇佣”,还拿“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当理由,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可不能让他们就这么蒙混过去,针锋相对地指出,就算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陈步青律师还引用了《劳动合同X》第七条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起就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了,用工时间长短、签没签合同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最终的结果挺不错。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里明确指出,周XX进入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承接的项目工作,工作内容是公司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公司享受、劳动报酬由公司发放,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公司说周XX是临时雇佣,即便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确认周XX和公司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案件受理费还免收了。
周XX一开始担心没办法确认劳动关系,拿不到赔偿,现在能有这样的结果,和之前的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收集到了有效的证据,并且把它们串联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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