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世伟律师介入前情案件事实已经指向这一点:2020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邹X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某小区内出口处时,因阻碍他人通行,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邹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案发后,邹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庞世伟律师作为被告人邹X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他提出,邹X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邹X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庞世伟律师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拘役四个月、罚金八千元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邹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
在这起案件中,庞世伟律师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当事人尽早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大幅缩短诉讼周期,降低当事人心理压力。他有效平衡从重与从宽情节,在血液酒精含量极高的严重情节下,促使公诉机关和法院在法定从重框架内仍采纳较轻的量刑建议,避免了更长的刑期。同时,庞世伟律师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得到充分审查,还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法律预期,帮助其理性面对裁判结果。
五年后的2025年,鲁某某陷入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2024年4月,一名朝鲜籍人员联系并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从中国运往朝鲜海域。杨X联系了鲁某某,鲁某某安排毛某具体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并安排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被告人方X承揽了运输业务,租赁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2024年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
公诉机关认为,鲁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庞世伟律师和汪XX律师作为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们认为本案系犯罪未遂,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某某系从犯,其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案发后主动退还杨X50万元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另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悔罪态度诚恳;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鲁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与2020年的危险驾驶案不同,这起走私案涉案物品数量大,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庞世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将核心策略放在未遂、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减轻、从宽情节的论证上。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梳理鲁某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程度,为争取从犯认定做了大量工作;还指导当事人在侦查、审理阶段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并配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成功使鲁某某免于实刑羁押。
后来,鲁某某对朋友说,选律师就得看之前办过的案子结果,像庞律师这样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好结果的,值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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