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索赔遇阻碍
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和道路隔离石墩都有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发生经过。这辆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以为索赔顺理成章,可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后,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只能选择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1799元、鉴定费9700元、施救费600元,共计172099元,同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异议增难度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了不少异议。他们觉得评估报告里的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根本不需要更换,还认为诉讼费和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这可让原告的索赔之路变得困难重重,原告心里十分焦虑,担心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那自己的损失就没办法挽回了。
律师介入展身手
李伟玲律师在原告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面对被告对损失金额的异议,她及时申请了司法鉴定。通过这个鉴定程序,成功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在庭审中,李伟玲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她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规定指出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凭借这一准确的法律适用,成功让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施救费600元,李伟玲律师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这一细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圆满结果显实力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原告的总损失为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还让被告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870.99元。原告原本担心索赔困难,甚至可能得不到赔偿,而在李伟玲律师的努力下,实现了全额获赔,这前后的对比十分明显。
这次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伟玲律师在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上的精准把握。她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固定证据,准确引用法律条文,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这也充分体现了李伟玲律师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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