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护士执业证显示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13日,执业地点为石家庄市XX院……故本院采信原告所主张的其实际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13日,用人单位理应自该日起为原告发放工资,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菲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不懈努力。
王菲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260件,尤其擅长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在韩某与石家庄市XX院劳动争议案中,接案时,王菲律师初步判断入职时间的认定是关键。用人单位主张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为入职时间,而韩某称实际入职更早。这一争议点关系到韩某的工龄计算、工资发放以及经济补偿等多项权益。
证据收集方面,难点重重。韩某虽有护士执业证,但用人单位反驳执业证显示的日期为注册日期,并非入职时间。王菲律师没有退缩,她进一步收集了201X年12月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纳截图,显示缴费单位为该医院。同时,还收集了韩某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培训的相关证据,以证明韩某实际入职时间早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入职时间和工资差额上。用人单位主张在工资发放较低的月份韩某有请病假、事假情况,且扣除的只是绩效,但未提供具体到每月扣除的计算方法和具体依据。王菲律师指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应履行该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王菲律师在入职时间的认定环节扭转了局面。她凭借护士执业证、社保缴纳截图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驳斥了用人单位的主张。法院最终采纳了韩某的入职时间主张,为韩某争取到了经济补偿、工资及工资差额。王菲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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