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这是贝卡利亚的一句名言,它深刻地揭示了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当公民遭遇法律困境时,一位专业、可靠的律师就如同那如影随形的法律力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便是这样一位能为当事人带来法律曙光的专业人士。先来看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他发现,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看孙X等人寻衅滋事案。被不起诉人孙X、毛X、崔X、田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案件由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检察院起诉。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还有某某某诈骗案。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女性身份和被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系,期间那XX单独或伙同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多次编造“谭XX”急需用钱和在辽阳市XX区可以与被害人宋XX见面为由,骗取XXX钱财共计38720.49元人民币,其中那XX诈骗XXX数额为38720.49元人民币,某某某诈骗XXX数额为25115.99元人民币。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经公安机关将口头传唤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指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0202110342669。他不仅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他就像一位在法律海洋中稳健航行的舵手,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精准的判断,带领当事人避开法律的暗礁,驶向公平正义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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