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X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上诉人A】和【被上诉人A】因为劳动争议闹上了法庭。一审的时候,法院仅仅因为【上诉人A】给【被上诉人A】缴纳了社会保险,就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还判决【上诉人A】承担相关劳动责任。【上诉人A】对这个一审判决特别不服,觉得一审法院根本没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于是委托魏建明律师提起上诉,希望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用承担相关责任。当时【上诉人A】心里那叫一个着急,觉得自己平白无故要担责任,特别憋屈。
魏建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很多工作。他先是深入研究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明确了“实际用工、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针对一审法院只以“缴纳社保”就推定劳动关系的错误,他制定了“否定实际用工、区分款项性质、说明社保缴纳原因”的针对性上诉策略,直接抓住了一审判决法律适用的漏洞。
在收集证据方面,魏律师那也是相当用心。他全面收集了各种证据,有【被上诉人A】自主经营企业的相关证明,还有考勤记录,这能证明【被上诉人A】没参与上诉人单位的劳动;他还找来了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文件,能证明上诉人发放的款项是政策性基本生活保障费,不是劳动报酬;另外还有社保缴纳的历史遗留问题说明。他用这些证据逐一反驳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清楚地证明了双方没有实际用工关系、款项不是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这些核心观点。
庭审的时候,魏律师精准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核心法律文件,明确指出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法定要件。他指出一审法院忽视了“实际用工”这个核心要件,只凭形式要件就推定劳动关系,这是法律适用错误。同时,针对被上诉人的抗辩,他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强调被上诉人应该就“提供劳动、受上诉人管理”承担举证责任,可被上诉人又拿不出有效证据,那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魏建明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到现在执业已经多年了,累计承办案件超过千件,其中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他在处理这类劳动纠纷案件上有不少经验。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魏律师的上诉意见。法院查明【被上诉人A】从20XX年起就没实际给【上诉人A】提供劳动,也不受【上诉人A】的劳动管理,【上诉人A】发的钱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政策性基本生活保障费,不是劳动报酬,社保缴纳是历史遗留问题和工作疏忽造成的,不能反过来证明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A】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开始【上诉人A】担心要承担不必要的劳动责任,可能会有经济损失,经过魏律师的努力,成功免除了这些责任,挽回了可能的损失。这个案子能成功改判,关键就在于魏律师精准把握了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全面收集证据,准确援引法律,抓住了一审判决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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