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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春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成功论证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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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63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廷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99人 执业11年
律所: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120151027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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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廷春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为陈X辩护,强调两点:一是陈X经电话传唤到案,二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这两点足以构成自首。法官认真倾听,最终采纳了自首情节的意见。这一认定为陈X从轻处罚奠定基础,也影响了后续的量刑决策。
张廷春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成功论证自首情节

法庭询问阶段

在这一环节,法官对进行询问。被告人陈X担任句容市宝华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楼栋长,在2017年12月16日15时20分许,工地发生事故,被害人梅X因布料机中心失去平衡发生倾斜,从布料机大臂机上跳下跌倒在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陈X作为楼栋长,未严格履行栋长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张廷春律师坐在辩护席上,认真记录法官的询问以及被告人陈X的回答,眼神专注,手中的笔在纸上不停记录着关键信息。

举证环节

公诉方首先提交证据,包括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等,以证明陈X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些证据整齐地摆放在公诉方的桌子上,一份份文件资料有序排列。张廷春律师则提交了陈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的相关证据,如讯问笔录等。他从文件袋中小心地取出这些证据,递给书记员,书记员将其转交给法官。法官仔细查看双方提交的证据,时而皱眉思考,时而在笔记本上记录着。

法庭辩论阶段

张廷春律师起身发言,提出核心诉讼请求。他强调陈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详细阐述,语气坚定,条理清晰。同时,还指出本案民事赔偿事宜已妥善处理,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陈X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也应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陈X适用缓刑。公诉方进行反驳,认为虽然陈X经电话传唤到案,但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张廷春律师随即进行回应,进一步论证“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的法律依据,并结合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强调自首情节的成立。法官在一旁认真倾听双方的辩论,不时打断进行询问,要求双方进一步解释观点。

最后陈述阶段

被告人陈X进行最后陈述,表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深感后悔,愿意承担责任。张廷春律师认真倾听陈X的陈述,微微点头给予鼓励。之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最终,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张廷春律师通过对自首情节的精准认定、民事赔偿情况的展示以及对陈X认罪悔罪态度的强调,成功说服法庭,使陈X免于实刑羁押,能够在社区接受矫正,继续工作和生活。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张廷春律师始终保持专业、严谨的态度,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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