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死者何XX入职某清洁服务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5年1月1日,保洁外包合同到期,某物业公司拟接收部分保洁人员,何XX在工作中意外身亡。其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因劳动关系争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何XX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业公司委托执业证号为16501201511697342的吴静律师代理应诉。吴静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吴静律师围绕主体资格、用工关系、法律规定等关键点展开抗辩。指出何XX出生于1964年12月,至2025年1月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条件;双方仅处于面试、体检阶段,未建立实际用工关系,不满足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要件;何XX此前系某清洁服务公司员工,外包合同交接期间尚未完成入职手续,与物业公司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再成立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何XX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物业公司避免了巨额工亡赔偿风险。
还有委托人赵XX长期从事玉石批发业务,被告马某某多次从其处采购和田玉(碧玉)进行网络销售,累计拖欠货款近120万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赵XX委托吴静律师代理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吴静律师认为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供货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欠款事实清楚、金额明确;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已构成违约,应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LPR主张逾期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推动高效调解,在保障全额债权前提下,促成快速结案,避免长期诉讼。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于202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近12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8000元;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及年利率3%的逾期损失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另外,原告王X以拖欠工资、扣发工资、加班、未缴社保等为由,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拖欠工资、扣发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6831.5元。公司委托吴静律师应诉,吴静律师针对各项不合理诉求逐项抗辩。关于工资,认可应发未发部分工资,但原告主张金额过高,应按平均工资依法核算;关于加班费,原告周六为值班,并非加班,值班内容为辅助性、可休息事务,且制度已公示并经原告签字确认,不应支付加班费;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告系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属于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关于扣发工资,部分扣款无依据,法院依法支持合理部分,驳回高额虚高主张。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核心抗辩意见,判决公司支付原告2024年1月工资4000元、2024年2月1日至3月18日工资10790.69元,驳回加班费53849.5元、经济补偿金40053元及其余全部高额诉求。
这些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企业而言,在处理超龄人员用工、外包转自管等场景时,要严格审查主体资格和用工关系,避免劳动关系认定风险;在玉石等非标货品交易中,要注重证据收集和整理,确保债权得到有效保障;在劳动争议中,要完善员工手册、公示制度等,准确区分加班与值班、主动离职与被迫解除,避免高额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合同与劳动纠纷较为常见。吴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客户争取到了有利结果。执业证号为16501201511697342的她,为企业和当事人提供了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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