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A与被告A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支付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A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结果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随后,原告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A存在特定期间的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数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绩效工资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A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部分诉请,驳回其他诉求。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错误、无需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上诉,主张原告A系自行脱岗离职,双方劳动关系早于一审认定时间终止,且原告A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判决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杨国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优势。在仲裁败诉后,他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围绕劳动关系存续的关键事实,他收集、提交证据,为一审胜诉奠定基础。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他紧扣入职记录、工资结算凭证、个税申报记录、返岗通知等关键证据,论证劳动关系的实际建立时间及终止时间,明确用人单位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员工身份的事实,推翻对方关于“自行离职、劳动关系提前终止”的主张,最终获得法院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准确认定。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上,他依据《劳动合同X》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论证用人单位在保留员工身份期间支付基本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未支付工资时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年限。二审中,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他从法律适用和案件事实层面进行专业抗辩。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及上诉理由,他及时作出专业质证和抗辩,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事实、上诉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被告A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被告A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这一结果对比原告A最初在仲裁时的败诉局面,有了显著的改善,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办理,也体现了杨国鹏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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