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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现转机,新规助力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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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5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如皋丁晓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31162199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62927848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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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7月23日,湖北XXX有限公司持有的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按期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该票据金额为XXX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被告青岛XXX有限公司、邯郸市XXX有限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修改前的《票据法》,虽然规定了持票人的追索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持票人证明自身合法持票身份以及提示付款程序的要求较为严格,若证据不足,持票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在此案中,若证据不充分,湖北XXX有限公司可能无法追回票据款。
票据纠纷现转机,新规助力权益维护

面对困境,湖北XXX有限公司委托了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她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

丁晓霞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以此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提交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此前的规定在证据要求和程序认定上较为严格,使得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面临诸多困难。而新的司法实践更注重实质公平和交易安全,对于合法持票人的权益保护力度加大。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持票人在证明合法持票身份和提示付款程序上的合理范围,只要持票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且提示付款程序符合基本要求,就应支持其追索权。

庭审中,针对青岛XXX公司提出的“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逐一回应。她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丁晓霞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也展示了法律变化对持票人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使得合法持票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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