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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情节未获认定,但律师辩护仍影响邹某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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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6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力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2人 执业4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21047532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736159664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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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公诉机关指控邹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建议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等。赵力辉律师发现邹某有主动投案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围绕此及初犯等辩护。虽自首未被认定,但法院量刑时考量其坦白等因素,为邹某争取到相对有利结果。
“主动投案”情节未获认定,但律师辩护仍影响邹某量刑

20XX年发生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就充分展现了一位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

赵力辉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他已承办案件逾160件,其中刑事领域案件140余件,尤其擅长诈骗罪、涉黑案件等。他熟悉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能够精准捕捉案件突破口。

20XX年X月,被告人邹X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上线人员转移资金。他负责寻找提供银行卡的人员,驾车接送卡主取现并交给上线,还按额度给卡主报酬。同年3月中旬,代X、杨X经介绍与邹X相识,他们明知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资金结算。20XX年X月XX日,两名被害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10万元流入代X账户,38888元流入杨X账户,邹X接送二人取现后交予自己,杨X获利2700元,代X获利9300元。杨X主动投案,邹X、代X到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给出量刑建议。

赵力辉律师接受邹X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仔细梳理证据。他发现邹X虽被抓获归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主动投案情节在侦查阶段就已体现,认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在庭审中,赵力辉律师围绕自首认定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核心辩护点,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充分阐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他指出邹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有限,主观恶性小,且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经审理,兰州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杨X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杨X、代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邹X虽自首情节未被认定,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最终判决邹X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杨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代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杨X违法所得2700元、代X违法所得9300元依法收缴。

这起案件中,尽管邹X的自首情节未被法院认定,但赵力辉律师准确把握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围绕量刑展开有效辩护,为当事人在“情节严重”的指控下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裁判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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