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环卫工张某在执行环卫工作任务时,不慎从作业车辆跌落受伤。他于2023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保。受伤后,张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24年7月8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工伤待遇支付上,张某与公司产生了争议,这让张某陷入了困境。此时,梁广宇律师接受了张某的委托,开始处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梁律师发现,虽然有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但要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并非易事,棘手之处在于如何清晰地界定各项赔偿的责任主体和金额。
这起案子的问题在于,工伤赔偿涉及社保基金支付和用人单位支付两部分,需要准确划分。梁广宇律师来自广州番禺,他接受委托后,指导张某系统地梳理并固定了核心证据链。他让张某整理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银行工资流水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在这个过程中,梁律师仔细比对各项证据,运用证据比对的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随着证据的梳理和准备,案子有了实质进展,为后续的仲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梁律师当庭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重点阐明案涉事故已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工伤,张某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在缺席审理且未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各项仲裁请求,逐一对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计算依据与标准。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梁律师提交的全部核心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被申请人缺席及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张某主张的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并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需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00元,两项合计45163.20元。梁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核心价值在于,帮助张某清晰地界定了赔偿责任,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地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子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梳理和运用至关重要。梁广宇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对于陷入劳动纠纷的劳动者而言,找到一个像梁律师这样愿意逐页梳理证据、依据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律师,可能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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