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自2011年8月入职某区交通运输局,在特定岗位工作,工资由某区公路局代发,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上级清退临时工文件,将刘X清退。刘X于8月26日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虽部分请求获得支持,但刘X对仲裁结果不满进而提起诉讼,诉求包括违法辞退赔偿金、工资差额等多项内容。这种未签合同及清退的情况,使得刘X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和权益无法保障的危害。此时,河南郑州韩蕊律师,于2022年开始在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了刘X的委托。
在案件初期,韩蕊律师凭借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的经历,养成了严谨细致审查证据的习惯。她仔细梳理刘X提供的各类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以确定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她发现工资发放记录虽由某区公路局代发,但结合工作证等证据能证明刘X实际服务于某区交通运输局。这一行为为后续确定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进入诉讼阶段,韩蕊律师根据在基层法院积累的庭审经验,清晰准确地阐述刘X的诉求和依据。她向法庭说明刘X在某区交通运输局的工作时长、工作内容等情况,强调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某区公路局仅为代发工资单位。她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刘X诉求的各项赔偿进行合理说明,为刘X争取最大权益。
在辩论环节,韩蕊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运用逻辑清晰的辩论技巧,针对对方提出的观点进行有力反驳。她明确指出某区交通运输局清退刘X的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并且对于刘X诉求的工资差额等内容,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使法庭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区公路局仅为代发工资单位。因政策调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合法解除情形,某区交通运输局应向刘X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韩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刘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韩蕊律师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也是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秉持“专业、诚信、高效、负责”的执业理念,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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