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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愁坏当事人,律师助力终迎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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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7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主任
律所: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610934400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7792948519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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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超律师从业十余年,经验丰富。在孙X与某市XX资源X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案中,孙X未经批准建钢构大棚,被处罚后不服起诉。李超团队代理被告出庭,庭审中提交多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这案子愁坏当事人,律师助力终迎判决结果!

原告孙X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在租赁的西安市XX办某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占地3.96亩。被告XX市XX资源X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土地上的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还对原告处以76560元罚款。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觉得自己建的钢构大棚是用于农作物种植的,没改变土地用途,就把这事诉到了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内容。

案子到了庭审阶段,原告提交了土地转租协议书,主张自己是合法用地。被告这边,也就是李超律师团队,提交了执法证据立案审批材料、处罚告知文书、处罚决定书等多组证据,辩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双方对对方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然后结合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

在这个过程中,李超律师团队为了准备这些证据,前后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光是相关的文件就看了好几百页。他们还多次和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判决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是被告作为XX以上XXX土地行政XXXX,依法享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二是原告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而且涉案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原告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钢构大棚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三是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等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四是原告提出的其不属于非法用地、涉案土地非基本农田及被告听证告知期限不合法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原本以为自己能胜诉撤销处罚,到最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其中李超律师团队的作用就很明显了。他们通过大量的工作,收集了充分的证据,为被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超律师团队对法律法规的准确把握和对证据的充分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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